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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该条文系在原《继承法》第十七条第四款基础上修改而来,新增了录像遗嘱这一法定遗嘱形式,顺应了智能手机等拍摄设备普及的时代发展趋势。
《民法典》关于遗嘱的规定
《民法典》继承编对遗嘱的形式、效力、撤销、变更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遗嘱的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
遗嘱见证人资格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必留份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遗产管理人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至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
公证遗嘱效力
《民法典》施行后,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